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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12 2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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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17岁刚高中毕业的李某,来到东莞某拳击俱乐部,报名进行为期3个月的训练。但是年11月15日晚,其父母就接到拳击俱乐部的电话,称“孩子因训练太疲累而昏迷不醒,医院。”

医院后才发现,事情很严重,孩子昏迷不醒。面对家属的质问,俱乐部的负责人也承认是教练“失手打伤”。而且说当天的监控视频也损坏了,无法观看。目前,公安局已依法对涉事教练刑事拘留,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赵律师的看法]

1.教练构成犯罪吗?需要分情况。因为拳击本来就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教练在教授拳击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并未在对方倒地或者说裁判员中止比赛后仍然击打对方那么不构成犯罪。但在比赛之中误伤对方,比如击打禁止击打的部位,并导致对方重伤,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同样,如果教练在教学中没有让学员正确佩戴护具,造成了重伤的结果,同样也有可能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2.家属质疑,事发前两天的拳击馆的监控视频都是好的,为什么事发当天监控视频就坏了。假设是该拳击教练毁坏了证据,那构成毁灭证据罪吗?很遗憾,答案是不构成,毁灭证据罪应该称之为帮助毁灭证据罪更为准确一点。毁灭的证据必须是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毁灭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认为是犯罪。但如果是其他教练或者拳击馆的其他人毁灭证据,那么就构成了帮助毁灭证据罪。

3.拳击馆要承担民事赔偿吗?我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自甘风险原则。但是也规定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拳击运动有较高的风险,李某作为一个初学者不太懂得如何规避和保护,李某的教练在其初学的状态下,用力击打造成其重伤,存在重大过失,应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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